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81號
原 告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金盈
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
律師
蘇清文律師
被 告 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
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
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