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86號
上 訴 人 汪威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6 萬9,67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
;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 萬5,6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500 元。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000 元(計算式:1,
500 +1,500 =3,000 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