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3年度建字第2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
即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1萬1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8,227元(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