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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金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祥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292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佰捌拾陸萬肆仟叁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 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妙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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