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4號
原 告 劉承斌
被 告 汎得國際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雅婷
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
律師
複代理人 陳立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
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漏列附表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