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4號
上訴人 劉承斌
上列
上訴人劉承斌與被上訴人汎得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因本院103
年度建字第294 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柒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