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瓊月
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哲世
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
李永裕律師
複 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
王怡茹律師
王筱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漏附附表一,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(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
上訴者,
本件不得
抗告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