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世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     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      王怡茹律師       王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,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(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,本件不得 抗告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