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瓊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
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
下同)2,228,537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。是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228,537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部分,因屬附
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6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