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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 下同)2,228,53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。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228,537元(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因屬附 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金額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6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6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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