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9號
原 告 丁福慶
訴訟
代理人 陳智勇
律師
洪嘉傑律師
被 告 張堯閔即宏聚水電行
恆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高雪芳
前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
之判決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「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起至清償
日止」,應更正為「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『八月十五日』起至
清償日止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