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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本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 30號返還本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 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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