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號
上 訴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儀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
30號返還
本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貳
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