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號
上 訴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儀潔
被
上訴人 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沛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本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
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裁
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2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