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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本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被上訴人  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裁 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2日 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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