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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 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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