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興
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
律師
複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