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、林鉞程間請求返還
不
當得利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
分全部敗訴,反訴部分為部分敗訴,上訴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
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359,658 元,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,
964,577 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
裁判費81,096元、105,004 元,共
計186,1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