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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、林鉞程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 分全部敗訴,反訴部分為部分敗訴,上訴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 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359,658 元,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, 964,577 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1,096元、105,004 元,共 計186,1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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