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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米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103年建字第30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妙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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