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4號
上 訴 人 米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曉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103年建字第304
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
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妙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