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、王明發、王松茂 、王隆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 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 。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16,39 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0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涵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