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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參 加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被 上訴人 南科聯合興業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(Teresa Yen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,參加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輔助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7 年1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179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 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工程法庭法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鞠云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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