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23號
原 告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台川
被 告 延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金川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,
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
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