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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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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  告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川 被   告 延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, 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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