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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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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31號 原   告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良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 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      吳宗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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