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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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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 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佰捌拾玖萬參 仟參佰零參元(3,893,303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 佰壹拾伍元(59,415元)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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