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6號
原 告 鴻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林碧緬
被 告 米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曉嵐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
算標準繳納
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裁判費,經本院103
年度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玖仟捌佰伍拾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上開裁定於民
國103年8月18日送達,
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
等情,有上開裁
定、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,故其訴
不合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