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9號
原 告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昶凌
被 告 威豪聯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瑞章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然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
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
可按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江昱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