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號
原 告 台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瑞榮
被 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
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
律師
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
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