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瑞榮
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威銘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
第3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萬壹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
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