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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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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榮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威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 第3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萬壹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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