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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迪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建構線設計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3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79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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