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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原   告 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      蔡步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查原告起 訴聲明原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陸仟肆佰捌拾伍萬 伍仟參佰玖拾參元,及自民國10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後於106年9月19日具狀擴張聲明為 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陸仟伍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,其 中陸仟肆佰捌拾伍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,自102年5月10日起,其 餘自105年11月24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」,應繳裁判費587,08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82,768元外 ,尚應補繳肆仟參佰壹拾貳元(4,312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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