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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仟參佰 肆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(53,451,842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柒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(723,672元),尚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 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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