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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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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工程行即賴志明因本院103年度建字 第3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444,8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,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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