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振攀
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
訴訟代理人 李智翔
被 告 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國達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
俞惠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5日下午3時30分,
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