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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、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按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、4款規定,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上揭事項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依法於 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正。且若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及 判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均不服,則上訴人本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16萬6,349元(計算 式:2,868萬3,421元-351萬7072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0 ,244元;另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7萬0,599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萬5,453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5,697元( 計算式:35萬0,244元+7萬5,45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