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品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貞瑜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桂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387號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980,83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05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