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7號
上 訴 人 品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貞瑜
被
上訴人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 劉桂光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387號請求確認
承攬關係存在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980,83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051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