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品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貞瑜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 劉桂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4年5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4年6月1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
74頁)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
參(見本院卷第175頁、第176頁)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