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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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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貞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桂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5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6月1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 74頁)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 參(見本院卷第175頁、第176頁)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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