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號
上 訴 人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敏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陞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39
號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
,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