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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被告 鈦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開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9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貳佰零柒萬壹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貳仟參佰 捌拾捌元;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壹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捌仟肆佰參拾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捌佰拾 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8  月  8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8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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