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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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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398號 原   告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訴訟代理人 盧梅雀       林錦章       蔡順興 被   告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      謝閔華律師       葛顯仁律師 複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      吳秀元       林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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