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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 上訴人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 上訴人 增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 萬8,1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,35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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