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
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忠興
被
上訴人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
被 上訴人 增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慶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 萬8,148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,35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