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33號
上 訴 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賽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
字第43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925,02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合74,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