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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2月25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3月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 108頁),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足參(見本院卷第109頁、第110頁),其上訴自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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