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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 訴  人 即  被 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二、上 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。三、 若受不利益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」,而觀原 判決主文第1 項為:「被告(即上訴人)應連帶給付原告(即被 上訴人)新臺幣(下同)1,236 萬0,879 元,及自民國102 年12 月2 4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中118 萬6,756 元週年利率20% 計 算,其餘1,117 萬4,123 元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,236 萬0,87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萬1,28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