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劉月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
之
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二、上
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三、
若受不利益之判決,願供
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」,而觀原
判決
主文第1 項為:「被告(即上訴人)應
連帶給付原告(即被
上訴人)新臺幣(下同)1,236 萬0,879 元,及自民國102 年12
月2 4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中118 萬6,756 元
按週年利率20% 計
算,其餘1,117 萬4,123 元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則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,236 萬0,87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
萬1,284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