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0號
原 告 駿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增基
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
被 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
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
九時三十分許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