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
上 訴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金城
上 訴 人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
廣修企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
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
上 訴 人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
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
上 訴 人 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
林元欽即佳盛企業社
威峰開發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威柏
上 訴 人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
律師
賴郁樺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、名冠科技
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教育部體育署(原
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、原將科技有限公司、晃朗工程有限公司因
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妙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