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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 訴 人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     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上 訴 人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     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 訴 人 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       林元欽即佳盛企業社       威峰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威柏 上 訴 人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      賴郁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、名冠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教育部體育署(原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、原將科技有限公司、晃朗工程有限公司因 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妙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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