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9號
原 告 加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宗翰
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
律師
周幸樺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
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6977萬22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2萬6064
元,扣除先前已繳60萬6088元,尚應補繳1 萬9976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