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  告 加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      周幸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6977萬22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2萬6064 元,扣除先前已繳60萬6088元,尚應補繳1 萬9976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美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