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9號
上 訴 人 加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宗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
6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(價)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