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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  告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仲平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繼政 被   告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偉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就主張追加 工程之工項、數量及工程款計算指出所憑證據;被告則應就下列 事項提出說明:㈠原告稱其就「全球採購案」項目3.1.2、3.4.1 、3.4.3、3.4.9、4.1.7均有施作(見準備㈧狀),被告有無意 見?㈡被告抗辯代原告處理設計問題支出606,790元,並提出被 證8、9為證,則該等費用屬項目2.及3.1.2、3.4.1、3.4.3、3.4 .9、4.1.7、4.2.2的美工部分、第6項視訊部分之金額各為何? ㈢對原告提出之原證12的意見為何?㈣被告稱溢麗地毯公司寄送 本院之應收對帳明細表(卷㈠第241頁)記載攤位部分共687個, 其計算方式應該是錯誤的,是因為有攤位前的接待區,則所謂「 有攤位前的接待區」之真意為何?(是否指有增作攤位前的接待 區?增作工項又為何?)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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