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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釧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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