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
上 訴 人 優瑞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培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釧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84號
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
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