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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淶洇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 訴、部分敗訴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 費用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78,158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4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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