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淶洇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閻俊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
訴、部分敗訴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
費用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78,158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4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