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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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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耀 訴訟代理人 潘山河 被 上訴人 鄭富展即力興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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: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 月6日至同 年4 月15日間承做上訴人之起重工程,每日工程款新臺幣(下 同)1 萬元,總計為28萬元。工程結束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 款,上訴人僅匯款10萬元,尚有尾款18萬元未付。而潘山河為 上訴人負責人,自應就上訴人債務連帶負責。又本件起重工程 是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施作,有上訴人公司員工郭杰洋簽收之簽 收單為證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工程尾款,聲明請求: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(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原審被 告潘山河應與上訴人負連帶清償之部分,因被上訴人未上訴, 已確定,下不贅述)。 上訴人則以:位於高雄市之萬年橋工程係由訴外人昌譽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(下稱昌譽公司)所承包,上訴人為昌譽公司之下 包商。被上訴人所稱起重機吊取之物品鋼筋籠部分,上訴人已 發包均豪工程行於現場焊接製作,並由上訴人另一基樁工程之 承包商宏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宏昇公司)施作基樁工程 。換言之,若需起重機搬吊鋼筋籠,均係該廠商承包範圍,與 上訴人無涉。又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另一下包商傑映工程有限公 司(下稱傑映公司)在工地吊取物料,或為另一下包商全強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地吊取覆工板,也與上訴人無關。另被上 訴人簽單抬頭為昌譽公司或傑映公司,並非上訴人,是系爭工 程並非上訴人委請被上訴人施作甚明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之下 包商索款不成,遂一再至萬年橋工地爭吵阻擾工程進度,業主 昌譽公司與上訴人為求工程進行順利,乃由上訴人出面與下包 商協商,由下包商承認之範圍105,000 元先由上訴人代為支付 ,日後再由其工程款內扣抵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時已明確告 知上情,是被上訴人仍執陳詞泛指上訴人給付尾款,實無理由 等語資為抗辯。 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判決,一部敗訴判決,即命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,並諭知被上訴人得假執行,上訴人以18 萬元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,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,並聲明為:㈠原判決不利上 訴人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:上 訴駁回。 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簽單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第21 至26頁),堪信為真實,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: ㈠上訴人為昌譽公司所承攬高雄市萬年橋工程之下包廠商,上 訴人工地人員委託啟大起重工程行、被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 之日期,在高雄市萬年橋工程工地,從事如附表所示之工作 。 ㈡簽單中「負責人簽收」欄中為「郭杰祥」之簽名。郭杰洋為 上訴人公司員工。 ㈢上訴人已給付工程款10萬元與被上訴人。 本件爭點厥為: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18萬元,有無 理由?茲分述如下: ㈠關於被上訴人受上訴人工地人員委託而承作上訴人所承攬高 雄市萬年橋工程工地之起重工程等節,業據證人即上訴人前 員工盧煥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:我負責萬年橋工程整個 工地的管理,擔任工地主任。萬年橋工程是橋樑工程,有分 上構和下構,整個標案得標的公司是昌譽公司。上訴人是昌 譽公司的子公司,彼此間是股東關係。上構部分昌譽公司發 包給傑映公司,下構部分由昌譽發包給其他小包公司施作, 包括鋼筋、混凝土、模版。工地的告示板是寫昌譽公司。使 用吊車的部分,被上訴人的哥哥雖然有跟上訴人簽約,但是 現場都是由被上訴人負責出車,錢是1個月每天出車是00 萬 元,後來有殺價殺到20幾萬元,詳細數字忘記了。被上訴人 要請款時向我或是上訴人現場的監工郭杰洋聲請,單據是交 給我們,我們核對後再由會計小姐送回總公司。被上訴人施 作的部分是追加工程,要吊基樁的鋼筋籠,因為當時被上訴 人已經在現場施作其他項目,所以追加的部分也由他施作, 追加的部分也是要付款的,我有將追加部分的請款單送回公 司,但是公司說有問題,說還要再核對一下,後來我在5 月 時候就離職了,後面的情形我就不清楚了。系爭簽單是被上 訴人要請款時交付的,簽單上公司行號寫昌譽公司是因為發 票的受款人都要寫昌譽公司,而且這個標案是昌譽公司標到 的,我們的慣例都是要寫得標人,因為業主的錢都是撥給得 標人,上面的簽收人郭杰洋這是他親簽的沒有錯。被上訴人 施作追加工程的部分,我有說是依照原本他哥哥的方式計價 ,請款的部分是跟上訴人請款,付款也是上訴人負責等語明 確(見本院卷第42、43頁),衡情證人盧煥睿業已離職,其 與上訴人已無利害關係,與被上訴人亦無怨隙,且其已具結 擔保證詞之真實性,當無甘冒犯偽證罪之風險而為不實之陳 述,其證詞應為可採,是依證人盧煥睿之證述,可知被上訴 人是依其指示施作萬年橋工程追加工程中起重機吊取之鋼筋 籠等重物部分之工項,被上訴人並已施作完成。 ㈡上訴人固抗辯郭杰祥僅係上訴人之現場監工,並非公司負責 人或經理,無權代表上訴人云云。惟查,營造工程工地主任 或現場負責人,本應有權直接處理工地行政事務,並有代表 上訴人決定僱工施作之權限。證人盧煥睿為萬年橋工程之工 地主任,負責於工地現場指揮調度施工內容,掌控工程進度 ,於施工事項之範圍內,應為上訴人之代理人,則證人盧煥 睿既指示被上訴人施作上開以起重機吊取重物之工項,並交 由現場監工郭杰洋在系爭簽單上簽收確認,上訴人自有給付 此部分追加工程款之義務。上訴人抗辯郭杰洋無權代理上訴 人與被上訴人成立承攬關係云云,自不足取。 ㈢上訴人復辯稱簽系爭簽單出具之人,102年3月份俱為啟大起 重行而非被上訴人,是被上訴人無從以102年3月份之簽單請 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云云;惟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,民法第153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而查,證人盧煥睿係指示被上訴人施作上開追加 工程,而實際施作之人亦為被上訴人等節,已據證人盧煥睿 證明綦詳,堪認上訴人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之對象為被上訴人 ,並不因被上訴人出具啟大起重行之簽單,而使系爭承攬契 約之當事人即變更為啟大起重行。佐以,被上訴人向上訴人 請款時,開立之發票營業人亦為被上訴人,而非啟大起重行 ,因此,系爭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,可資 認定。上訴人前開所辯,洵非可採。 ㈣又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在原審係請求上訴人及潘山河給付18 萬元,而金錢之債為可分之債,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,被上 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僅為9 萬元云云;惟按數人負同 一債務,而其給付可分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,應各平均分擔之。又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之責任者,始為連帶債務人,債權人方得對之請求 全部之給付,觀諸民法第271條,第272條第1項,第273條第 1 項規定甚明。經查,被上訴人已陳稱本件工程尾款係請求 上訴人及潘山河連帶給付等語歷歷(見本院卷第73至73頁反 面),是上訴人辯稱其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,亦僅須負擔半 數即9萬元云云,亦非可採。 ㈤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,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本件承前所述,被上訴人既已完成以起重機吊取之鋼 筋籠等重物之工程,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尾款 18萬元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 上訴人勝訴之判決,於法並無不合,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其上訴。 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經審酌後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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:吊掛起重明細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日期(民國)│地點 │內容 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6 │萬年橋│吊鋼索/物料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8 │萬年橋│吊覆工板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9 │萬年橋│吊覆工板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0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1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2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3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4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5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6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7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19 │萬年橋│吊鋼筋/移料/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0 │萬年橋│工作車物料/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1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2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3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6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7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8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29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3.30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2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8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9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0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1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2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3 │萬年橋│吊鋼絞索/物料/鋼筋籠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4 │萬年橋│物料/鋼筋籠/移鐵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2.4.15 │萬年橋│鋼筋籠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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