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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智字第1號 原   告 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(PEARSON EDUCA       TION INC.) 法定代理人 勞伯特丹斯(ROBERT L. DANCY) 原   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嫻 原   告 聖智學習國際出版社(CENGAGE LEARNING INC.) 法定代理人 肯尼士卡爾森(KENNETH CARSON) 原  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勇 原   告 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劉慶弟 原   告 學銘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運琪 原  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原  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     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被   告 許順治       神威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祤昕律師       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、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、第4 款規定,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案件為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營業 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 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,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之案件。另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0000000000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 爭議事件,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,其中 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,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 裂等民事事件,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,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。是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,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,普 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。再者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 固規定,智慧財產民事、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,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有關合意管轄、擬制 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。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 法意旨,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 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24條、第25規定之情形外,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 送智慧財產法院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、101 年 度台抗字第685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、99 年度抗字第183 號、101 年度智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、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 意見參照)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, 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,就為訴訟標的之法 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;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 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,自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: ㈠本件原告等人主張:⑴原告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(PEARSON EDUCATION INC.)(下稱美國商培生公司)為 如原證1 號至9 號著作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為被告神威 印刷品有限公司(下稱神威公司)實際負責人,被告甲○○ 、神威公司未經原告美國商培生公司授權,擅自重製前揭著 作,且對外販售散布,於100 年10月7 日經保護智慧財產權 警察大隊(下稱保智大隊)查獲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 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 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美國商培生公司如前述著作財產 權,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 、第87條之規定應對原告美國商培生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⑵原告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培生公司 )為「個體經濟學」乙書繁體中文版之版權人,被告甲○○ 、神威公司未經原告台灣培生公司授權,擅自重製「個體經 濟學」乙書繁體中文版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7 日經 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前開書之盜版電子檔 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台灣 培生公司之版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 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⑶原告己 00000000(CENGAGE LEARNING INC. )(下稱聖智 出版社)為如原證11號至16號著作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 、神威公司未經原告聖智出版社授權,擅自重製前揭著作, 並對外販售散布,於100 年10月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被告 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侵害原告聖智出版社之著作 財產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 88 條 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⑷原告新加坡商聖 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下稱新加坡商聖智公 司台灣分公司)為「Principles of Physics 」及「嬰幼兒 學習環境設計與規劃」2 書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威 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「Principles of Physics 」及「 嬰幼兒學習環境設計與規劃」2 書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 10月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盜版之「 Principles of Physics 」10本、「嬰幼兒學習環境設計與 規劃」9 本及電子檔1 份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 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 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新加坡商聖智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著作權 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 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⑸原告台灣東華書局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東華書局)為「時間序列分析─總體經濟與 財務金融之應用」乙書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 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前開書籍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 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時間序列分 析─總體經濟與財務金融之應用」乙書之盜版電子檔2 份, 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東華書 局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 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⑹原告學銘圖 書有限公司(下稱學銘公司)為「生物化學原理上冊」乙書 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「 生物化學原理上冊」乙書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7 日 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生物化學原理上 冊」乙書之盜版電子檔1 份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 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學銘公司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第28條 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 連帶賠償責任。⑺原告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 泰公司)為如原證12號、22號書籍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 、神威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前揭書籍,並對外銷售,於 100 年10月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 物流與運籌管理供應鏈管理的基礎」、「產業行銷學」盜版 電子檔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 告華泰公司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 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⑻原 告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華公司)為「普通化學( 上)」及「普通化學(下)」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 威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「普通化學(上)」及「普通化 學(下)」2 書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7 日經保智大 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普通化學(上)」及「普 通化學(下)」盜版電子檔各1 份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 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 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全華公司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 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 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,有民事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,足 見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 智慧財產案件,及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 議事件,洵可認定。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 規定之情形,揆諸前揭說明,本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 智慧財產法院。 ㈡綜上,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 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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