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1號
原 告 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(PEARSON EDUCA
TION INC.)
法定
代理人 勞伯特丹斯(ROBERT L. DANCY)
原 告 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嫻
原 告 聖智學習國際出版社(CENGAGE LEARNING INC.)
法定代理人 肯尼士卡爾森(KENNETH CARSON)
原 告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自勇
原 告 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劉慶弟
原 告 學銘圖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運琪
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
原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
律師
張珮琦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
被 告 許順治
神威印刷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
複 代理人 徐祤昕律師
陳仁豪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應依原告之
聲
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1 項定有明文。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、智慧財產
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、第4 款規定,智慧財產法院管轄
案件為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營業
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
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
訴訟事件,及其他依
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
院管轄之案件。另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
0000000000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
爭議事件,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
訴訟標的,其中
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,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
裂等民事事件,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,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
轄。是依
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,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,普
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。再者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
固規定,智慧財產民事、行政訴訟事件
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
管轄,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有關
合意管轄、擬制
合意管轄規定之
適用。然
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
法意旨,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
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
24條、第25規定之情形外,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
送智慧財產法院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、101 年
度台抗字第685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、99
年度抗字第183 號、101 年度智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、臺灣
高等法院
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
意見
參照)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謂
本案之
言詞辯論,
指被告於言詞辯論
期日或
準備程序期日,就為訴訟標的之
法
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;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訟標的
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
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,自
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
辯論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
經查:
㈠本件原告等人主張:⑴原告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
司(PEARSON EDUCATION INC.)(下稱美國商培生公司)為
如原證1 號至9 號著作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為被告神威
印刷品有限公司(下稱神威公司)實際負責人,被告甲○○
、神威公司未經原告美國商培生公司授權,擅自重製前揭著
作,且對外販售散布,於100 年10月7 日經保護智慧財產權
警察大隊(下稱保智大隊)查獲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
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
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美國商培生公司如前述著作財產
權,依
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
、第87條之規定應對原告美國商培生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⑵原告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培生公司
)為「個體經濟學」乙書繁體中文版之版權人,被告甲○○
、神威公司未經原告台灣培生公司授權,擅自重製「個體經
濟學」乙書繁體中文版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7 日經
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前開書之盜版電子檔
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
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台灣
培生公司之版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
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⑶原告己
00000000(CENGAGE LEARNING INC. )(下稱聖智
出版社)為如原證11號至16號著作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
、神威公司未經原告聖智出版社授權,擅自重製前揭著作,
並對外販售散布,於100 年10月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被告
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經檢察官提起公
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侵害原告聖智出版社之著作
財產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
88 條 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⑷原告新加坡商聖
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下稱新加坡商聖智公
司台灣分公司)為「Principles of Physics 」及「嬰幼兒
學習環境設計與規劃」2 書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威
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「Principles of Physics 」及「
嬰幼兒學習環境設計與規劃」2 書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
10月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盜版之「
Principles of Physics 」10本、「嬰幼兒學習環境設計與
規劃」9 本及電子檔1 份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
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
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新加坡商聖智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著作權
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
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⑸原告台灣東華書局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東華書局)為「時間序列分析─總體經濟與
財務金融之應用」乙書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
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前開書籍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
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時間序列分
析─總體經濟與財務金融之應用」乙書之盜版電子檔2 份,
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
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東華書
局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
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⑹原告學銘圖
書有限公司(下稱學銘公司)為「生物化學原理上冊」乙書
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「
生物化學原理上冊」乙書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7 日
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生物化學原理上
冊」乙書之盜版電子檔1 份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
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
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學銘公司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第28條
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
連帶賠償責任。⑺原告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
泰公司)為如原證12號、22號書籍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
、神威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前揭書籍,並對外銷售,於
100 年10月7 日經保智大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
物流與運籌管理供應鏈管理的基礎」、「產業行銷學」盜版
電子檔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
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
告華泰公司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 185
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。⑻原
告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華公司)為「普通化學(
上)」及「普通化學(下)」之著作權人,被告甲○○、神
威公司未經授權,擅自重製「普通化學(上)」及「普通化
學(下)」2 書,並對外銷售,於100 年10月7 日經保智大
隊查獲,並在被告神威公司扣得「普通化學(上)」及「普
通化學(下)」盜版電子檔各1 份,被告行為業觸犯著作權
法第92條之違法重製罪,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。被告甲
○○、神威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全華公司之著作權,應依民法
第28條、第184 條、第185 條、著作權法第88條、第87條之
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
等情,有民事
起訴狀1 份在卷
可稽,足
見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
智慧財產案件,及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
議事件,
洵可認定。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
規定之情形,
揆諸前揭說明,本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
智慧財產法院。
㈡綜上,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
送智慧財產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