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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海商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海商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巫由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太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7, 32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3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 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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