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
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昇
訴訟代理人 葉國光
王國傑
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被 告 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
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毓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
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
兩造應於文到四週內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
相關證據,並將
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彤檍
附件:
原告方面:
一、兩造就
系爭傭船契約之航次、航程安排、託運貨物之裝卸係
由何人為之?於契約
存續期間之各航次間之未航行期間,系
爭船舶係由何人管理?
二、原告所主張應依海商法第115 條與被告共同海損
債權相抵銷
之
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何?
三、就依系爭傭船契約第8 條原應由被告支出之費用(如修船費
用),主張被告不得再依共同海損請求原告分擔之
法律上依
據為何?請提出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說明之。
被告方面:
一、兩造就系爭傭船契約之航次、航程安排、託運貨物之裝卸係
由何人為之?於契約存續期間之各航次間之未航行期間,船
舶係由何人管理?
二、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到港貨物重量為35,017噸之情事,有無
爭執?
三、就依系爭傭船契約第8 條原應由被告支出之費用(如修船費
用),被告是否仍得依共同海損規定請求原告分擔?請提出
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說明之。
四、被告就系爭船舶碰撞事件,是否已經獲得保險理賠?如是,
其數額多少?又被告在保險理賠之範圍內,仍得對原告為共
同海損請求之法律上依據?請提出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說
明之。